以案说法劳务派遣劳动者该如何主张劳动报酬
案情简介李某由A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B公司从事一线操作工作。李某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李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约定的基本工资,每月2500元;另一部分是根据B公司的规章制度,从事一线操作工作的,根据产品完成量,每月发放相应的奖金。
2017年7月底,李某向A劳务派遣公司和B公司同时提出辞职,A劳务派遣公司与B公司均同意李某辞职,但是一直未发放李某7月的工资及奖金。2018年3月,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劳务派遣公司支付2017年7月的工资、加班工资及奖金共计5000余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支持了李某2500元的基本工资,对要求支付剩余2500余元加班工资和奖金的请求予以驳回。争议焦点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法定发放主体如何确定?案例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具体到本案,李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了2500元的基本工资,故作为用人单位,A公司应当承担足额支付李某基本工资的责任。
而李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和奖金的请求,该责任系其用工单位B公司的责任,李某应向用工单位B公司主张,故仲裁委对该请求予以了驳回。
风险提示“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成为了劳务派遣制度最大的特点,劳动者既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又与实际的用工公司存在用工关系。
正因为此,劳动合同法就用人单位的义务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防止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
以本案为例,建议劳务派遣劳动者主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微律政分析劳务派遣用工涉及三方法律关系:
1、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2、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派遣员工被派送至用工单位,受用工单位管理,用工单位向其发放加班费、福利、奖金等;
3、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签订派遣协议,约定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内容。正常情况下,对于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的发放按照派遣协议的约定,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按照约定履行。当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时,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本案中,派遣单位A公司与用工单位B公司分别负担申请人的工资及奖金,当双方未足额支付时,劳动者有权利要求足额支付。
另外,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因此,当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涉及到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可将上述两个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且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用工单位的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有权利请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上一篇:建筑租赁合同怎样签订更有利真实案例告诉你之二
- 下一篇:后台产品如何接入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