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进直播间知产法官给您解答遭遇商标侵权怎么办
近日,南通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黄中华走进南通广播电台FM106.1直播间参加《徐婷法律时间》直播普法活动,通过电波以案普法,给大家分析解读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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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随着大众传播媒介的迅速普及和跨国贸易的日益频繁,商标作为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符号之一,对人们的生活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我们每天一睁眼到晚上就寝休息,至少要同数百个商标打交道,我们的生产营销模式、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商标发生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商标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如何审理好相关案件的?
商标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一种,在知识产权庭审理的案件中占较大比例。2019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33件中,商标权纠纷案件571件,占42.84%。此类案件审理中,主要涉及商标权利人权利范围的确定、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赔偿责任范围等问题。对于商标侵权的判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的一般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使用侵权商业标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个别造成不良影响的,判决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通过个案的审理,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构建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黄法官
主持人
通过黄法官介绍在生产经营、工作生活中易发生的商标侵权以及遭遇商标侵权又该如何应对,希望能够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黄法官结合具体案例
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
原告苏州某博士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4167559号“”商标和第19400607号“”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44类,包括医疗诊所、牙科整形外科、远程医疗服务、牙齿正畸服务等。原告经过长期的发展,目前已成立二十二家连锁机构,并通过JCI(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认证。
原告起诉称被告如皋某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企业,在其经营场所店外招牌上使用了“牙博士”、“牙博士口腔”字样,并将原告的关联企业列为被告的连锁机构对外宣传。被告还将“牙博士”登记为企业核心字号对外经营。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店外招牌、经营场所、宣传用品以及官方网站突出使用“牙博士”字样,在一次性纸杯上使用“”标识,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与第二原告的注册商标整体视觉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的核心字号“牙博士”经原告长期大量的宣传和广告投入,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拥有二十多家连锁机构。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提供的牙科诊治服务与原告属同一领域,在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时对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有合理的避让义务,但被告明知申请“牙博士”字号会让相关公众造成误认,仍然将“牙博士”登记为其核心字号,并在对外经营中使用该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且被告在其网站公然对外宣称系原告的连锁机构,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告与原告产生混淆,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通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字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55000元。被告向省高院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tip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是市场经营者的商誉载体,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对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不得恶意攀附,否则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及企业核心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目前,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更趋于严格保护,本案通过提升判赔额度,对于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严厉惩处。通过裁判的示范效应,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形成良性竞争机制,营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力氛围。
主持人:
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遭遇了商标侵权,应当向哪家法院起诉?
黄法官:
一般说来,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拥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标民事保护。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主持人: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黄法官:
第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二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三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四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五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第六是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第七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外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主持人:
销售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黄法官: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销售商需提出以下证明:1、本人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商品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指明商品的提供者。
销售商不知情,是指按照正常人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不能发现所实施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则应当认定销售商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通常需考虑销售商的认知能力、资质、与权利人的关系以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
合法来源是指销售商所销售的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能提供供货者,包括进货渠道合法和进货方式合法。
主持人:
在无法取得侵权证据的情况下,能否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黄法官:
可以的。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来源:市中院知产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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